2004-06-07 11:57(來自商務部網站)
隨著印中經貿關系的發展,許多印度企業對在印度設立投資項目越來越感興趣。針對中國企業可能遇到的問題,我們整理匯編了壹些關於印度吸引和利用外資的法律規定和習慣做法,供來印度設立投資項目的中國企業參考。
壹、印度政府批準的外資項目的分類和權限
目前,印度政府采取了積極吸引和鼓勵外資的政策,審批程序大大簡化。從外資項目審批的難易程度來看,外資項目可分為四類:
1,外資股權不超過50%;
2.外資股權不超過565,438+0%;
3.外資股權不超過74%;
4.外資股權達到100%。
在印度申報外資項目,只要外國公司的股權不超過印度政府對不同行業外資股權上限的限制,外資項目就可以享受“自動生效制”審批,即只要向印度儲備銀行(央行)提交相關表格和材料,投資項目就可以自動獲得批準。
凡外國公司的股權超過印度政府對不同行業外國投資的最高限額,或被其他法規排除在外的外國投資項目,必須得到印度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印度政府負責審批外國投資項目的部門是外國直接投資促進委員會。
第二,在印度投資的方式和形式
作為中國公司或者中國人,妳首先要選擇壹定的主體形式或者法人資格,在印度進行投資活動。選擇主體形式還是法人資格,主要看妳想從事的經貿活動的內容和目的。壹般應選擇根據印度法律納入外商投資管理的名稱和相應的職責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我國企業或個人可以選擇的主要形式的名稱、特點和責任範圍如下:
1.設立辦事處或任命業務代表。
如果中國公司想在印度設立辦事處或指定商務代表處進行聯絡工作,需要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並提交表格編號FNC1。印度的“儲備銀行”壹般給予聯絡處或從事聯絡活動的代表三年有效期。設立代表處或任命業務代表的申請應向儲備銀行總行外資處提出。可向儲備銀行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以便設立對代表處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地區辦事處。
需要註意的是,無論是以辦事處或委托代表的形式從事聯絡活動,印度儲備銀行批準的前提條件是,辦事處或業務代表從事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壹切費用必須是從境外匯出的外匯,並要求儲備銀行每年提交會計報表予以證明。辦事處的業務應嚴格限於促進業務和促進來自印度的出口,不得從事制造、貿易、項目實施和承包工程等活動。
2.充當代理人
經印度儲備銀行批準,中國公司或個人可以作為印度國內公司的代理。申請從事代理活動或接受委托擔任代理人,應向儲備銀行總行外資處提交,表格編號應提交FNC1。印度的“儲備銀行”對代理活動有嚴格的規定,代理人可以從事的活動僅限於以銷售為目的的產品銷售,其間不得進行任何加工。
3.成立項目辦公室
中國公司可為在印度實施項目或承包項目設立臨時項目辦公室,並提交給儲備銀行有管轄權的地區辦公室批準。提交表格編號FNC1。需要註意的是,外國公司在印度實施任何項目或項目合同都必須得到印度政府或儲備銀行的批準,項目辦公室的設立及其業務的開展必須與印度政府或儲備銀行對該項目或簽約項目的批準證書相壹致。項目辦公室每年應向儲備銀行提交壹份財務報告。
4.設立分公司
經印度儲備銀行批準,中國公司可以在印度設立分支機構,從事貿易、商業和生產。設立分行的申請應向儲備銀行總行外資處提交,表格編號應提交FNC1。分公司的職責和業務範圍如下:
a .代表母公司在印度開展公司業務,例如充當買賣代理;
b .對母公司的業務進行研究,並將研究結果提供給印度相關公司;
C.開展進出口業務;
D.促進印度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間的技術和金融合作。
分支機構的業務範圍必須與儲備銀行出具的批準證書規定的內容壹致,並每年向儲備銀行報送會計報表。
5.建立合資企業。
在印度建立合資企業受當地法律管轄,就像外國公司在中國建立合資企業壹樣。印度沒有壹系列關於合資企業的法律,比如中國的合資企業法。成立的合資公司具有完全平等的印度公司法人資格,適用所有與印度公司相關的法律,如印度公司法和稅法。不過,成立合資公司的流程只是和壹般印度公司的成立有所不同,即必須得到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中國企業在印度設立合資企業需要註意以下問題:
A.合資企業合同壹家中國公司和壹家印度公司應就合資企業的建立和經營簽訂合資企業合同。合營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應在合營合同中規定,合營合同應經合營企業董事會批準。
B.有董事會的合營企業章程應明確規定中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會並行使相關權力的條件,並應盡可能詳細地規定壹些只有中國董事出席會議或征得中國董事同意才能決定的事項。
C.候補董事中方可以任命候補董事,如果他們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或在合資公司經營期間不能在場,可以代表中方董事行使其權力。
D.法律審計師在中方公司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合資公司可以委派公司的法律審計師,這在壹定程度上可以保證合資期間合資合同相關條款的執行,並與印方合資公司溝通相互理解和信任。
E.合營企業股權轉讓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應明確規定和限制印度合營者轉讓合營企業股權的條件。
6.建立獨資企業
中國公司可以在印度設立100%股權的獨資企業。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必須獲得印度外國投資促進局的批準,其他設立公司的流程和條件與設立合資企業相同。
印度外國投資促進局批準設立獨資企業的標準如下:
A.企業需要控股,與獨立企業運營相關的後續或下遊產品的生產需要印度政府批準;
b .獨資企業使用的技術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或者設立獨資企業可以引進先進技術;
C.50%的企業產品出口;
D.咨詢服務業;
E.電力、道路、港口、工業示範園區建設項目。
三、外商投資項目審批行業規定及股權比例
1,“自動生效系統”只要符合“自動生效系統”核準的外資項目,申請人只需填寫表格編號FNC1壹式七份給印度孟買印度儲備銀行外匯管制部總經理,項目可自動批準。
適應“自動生效審批”程序的行業及其最高股權限額
1.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尋呼機、衛星等全球個人電話業務的外資比例最高為49%,需通信管理部門許可;
制造沒有限制。
2.房地產開發不允許外國投資,非印度居民除外。
3、煤炭和褐煤國有企業外資上限為49%,其他不超過50%。
4.藥品成品的批量生產、生產和合成(使用DNA技術的除外)的外資最高限額為74%。
5.酒店和旅遊業的外資最高額度為51%。
6.采礦業的鉆石、寶石礦產外資最高限額為74%;
外商投資除鉆石、寶石以外的金、銀等冶金礦石及其加工可達100%。
7.廣告和電影廣告外資最高限額為74%;
外資投資電影拍攝可達100%。
8.在以下情況下,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外資比例可達到100%:
A.不提供帶接口(包括衛星和海底電纜)的互聯網接入服務;
B.通信電纜基礎設施建設;
C.電子郵件;
D.語音郵件。
但上述字段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如果外資達到65,438+000%,外國公司必須承諾如果公司股票在世界其他地方上市,五年後將26%的股份轉讓給印度本地公司;
B.如有必要,公司應取得營業執照,並符合國家安全要求;
C.超過49%的外資股權必須得到印度政府的批準。
10,外資投資機場建設74%以下可按“自動生效”審批。
11.特快專遞業務外資股權可達100%,以“自動生效”批準。
12.公共快速交通系統外資股權可達100%,已獲“自動生效”批準。
13、非銀行金融公司屬於以下進壹步開放和鼓勵的領域:
A.引進外資的有:
壹、外方股權低於565,438+0%,但初始投資超過50萬美元;
二。外方股權在565,438+0-75%之間,初始投資超過5000萬美元;
三。外方股權70-100%,初期投資750萬美元,全部在24個月內完成。
B.只要外國投資者不要求將不少於25%的股權轉讓給印度公司作為條件,並滿足上述a.iii的要求,且實際投資額超過5000萬美元,就可以設立擁有65,438+000%股權的營業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數量不限,分支機構不需要額外投入資金。
C.外資股權低於75%的合資非銀行金融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從事該非銀行金融公司的其他業務活動,只要符合上述A.I .和A.II .所述的最低出資額條件。
d符合印度“儲備銀行”的投資導向,外資在非銀行金融公司的投資項目可以通過“自動生效”程序獲得批準,印度“儲備銀行”會根據實際情況公布投資導向。
2.政府批準的項目對於不符合“自動生效制度”的外資項目,申請人需要向位於德裏的印度財政部“外國直接投資促進委員會”提交申請材料。外國直接投資促進委員會將在30天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3.需要特別批準的行業
在印度的壹些行業,外資項目的審批與外資股權比例無關,必須得到印度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這些行業主要是:
1,銀行;
2.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3.航空;
4.房地產開發
5.風險資本基金和風險資本公司;
6.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投資公司;
7.原子彈及相關項目;
8.國防工業和戰略工業;
9.農業(包括種植業);
10,平面媒體;
11,播出;
12,郵政服務。
4.印度政府保護或支持的行業。
雖然部分行業的項目不超過外資股比上限,但出於保護中小企業等原因,印度政府規定不能適用“自動生效制度”。需要政府部門批準的此類項目如下:
1,專為小企業保留的行業;
2.需要工業生產許可證的行業;
3.所有與航空航天和國防有關的項目。
經印度外國投資促進委員會批準,外資可參與印度私營企業合作獲取工業生產許可,項目規模小於6543.8+000億盧比,但外資股權不能超過26%;
4.所有與核能有關的項目;
5.完全出口型企業,在出口加工區、電子硬件科技園、軟件科技園設立的項目;
6.收購現有企業股權;
7.產業政策未涉及的行業,或外資股權超過政府規定上限的項目。
四。印度政府審批外資項目的程序和要求
印度沒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類似於中國的商務部。與涉外和國際經濟貿易合作有關的職責和權力由不同的部委獨立行使,每個部門對政府內閣負責。適用“自動生效”程序的外資項目直接向印度儲備銀行(央行)申報,而不適用“自動生效”程序的項目,或者超出印度政府相關規定的項目,則由現在隸屬於財政部的外國投資促進局審批。中國企業在向印度政府報批過程中應註意以下問題及相關程序:
1.所有需要審批的外資項目相關材料必須在下壹次外商投資促進局會議召開前15天提交,並附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審查的意見。
2.外國投資促進局壹般在30天內做出是否批準項目的決定,期間可能會征求印度內閣經濟事務委員會等部門的意見。
3.如果提交的項目未獲批準,或需要補充其他相關材料,申請人應盡量與外國投資促進局會面,以免延誤。
4.“外國投資促進局”主要根據產業需求和產業政策,逐案審批不同項目。
5.“外國投資促進局”只是從整體上決定是否批準該項目。如果項目除外商投資外還包括技術轉讓,或者工業生產許可證等其他事項需要另行審批。
6.“外國投資促進局”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提交的項目進行審查:
壹、項目的經營活動是否涉及工業生產許可證,如有必要,必須考慮能否取得工業生產許可證;
二。項目是否涉及技術合作。如果涉及技術轉讓,技術的來源和屬性是什麽?(b)如何計算技術轉讓費?(不允許支付100%股權的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的技術轉讓費);
三。項目是否涉及強制性出口要求。如有要求,出口申請人將如何承擔出口義務(主要為小型工業項目、外匯余額和外資股權100%的外向型企業和設立在出口加工區的企業);
四。項目是否涉及指定出口地。如果出口到指定目的地,會出口哪些產品?指定的出口在哪裏?
v .該項目是否涉及對其他計劃的承諾,如出口促進資本貨物項目;
不及物動詞如果是外向型企業,企業生產是否達到原材料附加值和產品出口量的最低要求;
七。項目是否降低了生產許可政策對原產地限制的要求?
八。該項目是否涉及戰略和國防物品的生產;
九。投資方以前是否在印度有過合資項目,或者在類似行業和相關行業有過技術轉讓和商標轉讓?投資新項目或轉讓技術和商標的理由和必要性是否能證明不會對原合資企業、技術轉讓和商標轉讓方及利益相關方造成任何損害。壹般要求投資人的前合夥人對新項目出具“無異議證明”,否則新項目不予批準。
7.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將優先獲得批準:
A.新興產業產業政策鼓勵的項目;
B.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C.具有出口潛力的項目;
D.能夠擴大就業的項目,特別是在農村地區;
E.能夠直接或間接擴大農業生產的項目;
F.具有廣泛社會效益的項目,如醫院、人力資源開發、醫療保健藥品及器械生產項目;
G.技術引進和資金註入項目。
8.外商投資促進局可輕松審批的100%股權的外資企業或子公司為以下行業或領域的外資企業:
A.涉及控股運營的項目,但對相關或下遊產品的投資需要印度政府的事先批準;
B.需要保護知識產權或者引進高新技術的項目;
C.產品出口超過50%的項目;
D.咨詢服務項目;
e .電力、道路和港口建設項目、工業示範園區和工業發展園區。
9.如果中企暫時找不到合適的印度合作夥伴,只要投資方承諾在3-5年內將26%的股份轉讓給印度企業(包括個人、合作夥伴和印度國有企業),外國投資促進局可暫批為獨資企業,股份100%。
10,外資股權100%的貿易公司可以批準,但外貿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必須滿足的條件是:
A.出口;
D.以出口或倉庫銷售為前提的批量進口;
C.批發貿易;
D.同壹集團公司內部營銷金額超過75%的產品或服務的進口服務。
動詞 (verb的縮寫)公司註冊費用
在印度註冊成立的公司,需要根據其註冊資本的規模,向登記機關繳納壹定的登記費。具體金額如下:
註冊資本支付的費用(盧比。)
10萬盧比
2000萬盧比
3000萬盧比
4000萬盧比
5000萬盧比
1億盧比
5億盧比260.6萬
設立外國公司的法律和程序
外國實體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在印度開展業務:
公司
公司可以是股份制的,特別是以下幾種模式:
l組建100%國外產權的印度公司,作為全資子公司運營;
l與印度合作夥伴和/或公眾成立合資公司(JVC ),作為上市公司運營;或者
l該合夥企業與印度合夥人組建合資公司,作為非上市公司運營。
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可能意味著該設施正在執行與母公司基本相同的活動。計劃在印度開設分支機構(BO)的外國公司需要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事先許可,這甚至包括批準其在印度的計劃活動規模。根據印度儲備銀行制定的指導方針,印度分行只允許開展以下活動:
l貨物的進出口;
l提供專業服務或咨詢服務;
l進行由其母公司承擔的研究工作;
促進印度公司與其母公司或海外集團公司之間的技術或金融合作;
代表印度的母公司,並作為印度的購買/銷售代理;
在印度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和開發軟件;
l為母公司/集團公司供應的產品提供技術支持;
外國航空公司/船運公司。
聯絡處
聯絡處(LO)本質上是壹個代表處,主要是為了檢測和了解商業投資環境而設立的。聯絡處不得進行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商業/貿易/工業活動,必須通過正常的銀行渠道接受外國匯款。僅允許聯絡處開展以下活動:
l代表其在印度的母公司/集團公司;
l促進印度公司的進出口;
l促進母公司/集團公司與印度公司之間的技術/金融合作;
l作為母公司和印度公司之間的溝通渠道。任何打算在印度開設聯絡處的公司都需要事先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該銀行是印度最高的外匯管制機構。壹般給予三年的審批,期滿後可以延期。
項目辦公室
外國公司可以在印度為特定項目設立項目辦公室(PO)。項目辦公室類似於分支機構,但其目的僅限於執行具體的合同。由於項目辦公室是為執行具體任務而設立的,它們不能履行任何其他職能或開展任何其他活動。壹般來說,從事全承包工程的公司或者從事安裝工程的公司都會設立項目辦公室。項目辦公室的所有費用,如果合同支付的盧比(如有)不夠,必須用匯出的外匯支付。開設項目辦公室需要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
資料來源:2003-2004年印度投資指南,P2。
聯系組織和方式
1,中國駐印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營業廳總機:0091-11-26110101/24672687/24108944
在商務部和使館黨委的領導下,劉如寧參贊全面負責商務輔導處的工作。
第壹書記田偉:宏觀經濟、產業結構與政策、投資拓展209。
二秘郭明輝:技術貿易,IT行業,工程承包,勞務輸出,中資企業管理延伸203。
李文柱二秘:雙邊及多邊經貿關系、資源、商會聯系、協助技術培訓擴展205。
陳力第三秘書:貨物貿易、外貿進出口政策及貿易糾紛、經濟特區、海關、商檢延伸207
李昭平隨行人員:服務貿易、汽摩貿易、邊境貿易、廣交會展延208。
王建波附:WTO事務,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金融和外匯分機206。
2.印度駐上海總領事館
上海國際貿易中心1008
延安西路2201號
郵政編碼-200335
傳真:(86 21) 6275 8881
電話:(86 21) 6275 8882/8885/8886
電子郵件:cgisha@public.sta.net.cn
網站:www.shanghai-ed.com/india
1,印度駐華大使館
北京日壇東路1號100600
電話:86-10-65321908 (24小時英語和印地語服務)
86-10-65321856(辦公時間僅限中英文)
傳真:86-10-65324684
電子郵件:webmaster@indianembassv.org.cn
網站:www.indianembassy.org.cn
2.印度駐上海總領事館
上海國際貿易中心1008
延安西路2201 200335
傳真:86-21-62758881
電話:86-21-62758882/8885/8886
電子郵件:cgisha@public.sta.net.cn
網站:www.shanghai-ed.com/india
(1)中國駐印度大使館
地址:新德裏CHANAKYAPURI SHANTIPATH 50-D-110021。
國家區號:0091-11
辦公室:26112345
簽證室:26116682
教育群:26114711
傳珍:26885486
網址:
(2)中國駐孟買總領事館
地址懸崖,1ST層,11,M.L. Dahanukar Marg。(卡邁爾路)印度孟買坎巴拉山,400026。
國家區號:0091-22
電話:
領事室:4915862
商務房:4915863
辦公室:4952426
研究文化室:4915878
傳真:4924954
電子郵箱:chinacon@bom5.vsnl.n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