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胡三三在中國美術學院(杭州)染織服裝系進修期間,為完成其選修課《立體裁剪》而設計完成了白色樣布立體裁剪。在束腹的基礎上,胡三三還設計完成了三件禮服。邱海鎖目睹了上述胸衣和裙子。
邱海鎖設計的系列服裝參加了以“春天的故事”為主題的第九屆全國首屆藝術設計展,並獲得服裝金獎。上述衣服於2月在中國美術館展出,1999。
根據上述事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在法律上對服裝作品的屬性進行適當定位。對於那些實用性較強但更具藝術欣賞性的服裝藝術作品,應當作為實用性藝術作品對待,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並未明確列舉實用性藝術作品,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七款對藝術作品進行了非窮盡性的界定,即規定藝術作品是指由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手段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造型作品。可以解釋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藝術作品不僅指純藝術的藝術作品,還包括實用性的藝術作品,因此對服裝藝術作品的保護應當適用於對藝術作品的保護。
本案雙方設計的服裝作品應視為服裝藝術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通過對比分析,雖然雙方作品所采用的科技手段和設計元素大致相同,但即使采用了錯落有致的工藝和條紋包裹,色彩也是漸變和對比,中國結和牡丹花。在普通欣賞者看來,兩者在整體色彩、造型、搭配、裝飾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各自表達不同的情感,給欣賞者帶來不同的感官。不存在後者對前者的模仿,即使兩者創作風格相同,也是合理的借鑒和啟發,不構成抄襲。據此,壹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胡三三的訴訟請求。
胡三三不服壹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原因是:1。壹審法院的判決混淆了美術創作的概念和法律的主題。前者既可以用來指抽象的思想和觀念,也可以用來指具體的藝術表現手法和方法。法律題材和專業人士所說的創意並不壹樣,充其量只是創意的壹部分。上訴人的服裝作品是已經完成的客觀藝術設計成果,是實際表現的作品。被上訴人抄襲的恰恰是被上訴人作品中的各種具體表現。2.壹審法院的判決混淆了合理借鑒和啟發與實質性抄襲的界限。3.服裝藝術作品有其特殊的創作規律,所以對服裝作品藝術性的判斷顯然不能用普通欣賞者的眼光來衡量,而應該以這方面專家的眼光和判斷為依據。基於上述理由,胡三三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壹審判決;判令邱海鎖停止侵權行為;在相關報紙上道歉;賠償經濟損失654.38+0.5萬元、精神損失5萬元,並承擔胡三三在本案中產生的全部費用;中國美術館停止展出侵權作品。邱海鎖、中國美術館對壹審法院的判決沒有異議。
我院經審理查明,胡三三於65438年6月至65438年6月+2月在中國美術學院(杭州)染織服裝系進修期間,用白色樣布設計完成了原條紋緞帶拼接胸衣的立體剪裁。胸衣采用斜裁、條紋、纏繞、立體牡丹花造型的表現手法。顏色為白色,結構為錯落有致的條狀纏繞,下擺突出幾朵立體牡丹花。整體造型以女性胸部曲線為基礎,外部輪廓變化豐富。在束腹的基礎上,胡三三還設計了壹系列風格獨特的束腹,同時使用了誇張的中國結。當胡三三在學院的工作室拍攝他的條紋胸衣等操作的照片時,邱海鎖親眼目睹了胡三三設計的胸衣。
1999年3、4月間,胡三三在自己小文胸的基礎上設計了三套禮服,並進壹步運用中國結、牡丹花、45度斜裁、條紋、盤繞、立體剪裁、手工縫制、色彩漸變、對比等手法來表現自己立體的服裝造型。以上禮服參加了4月在紹興舉辦的“99中國輕紡城紡織博覽會——2000春夏時裝秀”,1999。邱海鎖也見證了上述禮服。
1999年7月,邱海鎖設計完成8套服裝。該系列服裝采用的主要設計元素是牡丹花,主要的服裝手段是手繪、條紋拼布、中國結等。這壹系列服裝的傑出套裝由上衣、緊身胸衣、長裙和裝飾性頸鏈組成。其面料為真絲,整體色調為藍綠色,其中上衣和胸衣的結構為條紋狀和線圈狀,采用45度對角線裁剪拼接而成。條紋之間的顏色是逐漸形成對比的藍綠色。長裙的圖案是手繪牡丹花,裝飾項鏈是中國結。該系列服裝參加了以“春天的故事”為主題的第九屆全國首屆藝術設計展,並獲得服裝金獎。1999 65438+2月,以上衣服在中國美術館展出。
邱海鎖的服裝設計獲獎後,胡三三以邱海鎖抄襲自己的服裝設計為由,向文化部、中國美術家協會、第九屆全國藝術設計大展組委會等單位投訴。根據文化部、中國美術家協會和第九屆全國藝術設計作品展覽組委會的指示,中國美術學院於6月1999委托浙江工程學院(原浙江絲綢職業技術學院)服裝專家全、對其服裝進行審定。全、作出的專家鑒定意見認為,邱海鎖與胡三三作品的整體表現在創意上是不同的,但在技術手段上,我們無法確定邱海鎖是借鑒了自己日常收集的服裝材料,還是邱海鎖從胡三三的作品中獲得了靈感。但技術手段的借鑒和創意思路的模仿是有本質區別的。即使服裝創作過程中使用的技術手段相似,也不構成抄襲。因此,邱海鎖的作品不構成對胡三三作品的抄襲。
1999年9月17日,中國美術學院召開學術委員會專題會議,討論全、的批復意見。與會專家19人,最終16人同意,3人棄權,決定同意外聘專家全和的意見。
此外,我院審理過程中,胡三三對其主張邱海鎖因著作權侵權遭受經濟和精神損失未提交證據。
以上事實,有胡三三的陳述,其胸罩、裙子、照片,中國美術學院(杭)教師王善覺、錢林兒、張新科的證言,邱海鎖的陳述,其服裝、照片、照片,中國美術學院的證明材料為證。
我們認為,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雕塑藝術品,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藝術品範疇。
本案中,胡三三、邱海鎖運用造型、色彩、面料、工藝等設計元素獨立設計的服裝,就其藝術造型、結構、色彩等外在形式而言,具有較強的藝術性和獨創性,呈現出實用性和藝術性相結合、中西合璧的現代美感,屬於我國著作權保護的實用藝術品。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服裝藝術作品,應當是由色彩、圖案、造型、組合和修飾構成的整體表現形式。通過對比胡三三和邱海鎖分別設計的服裝作品,雖然兩人都采用了條紋盤繞、顏色漸變突變、中國結、牡丹花、拼布等服裝設計領域已經使用的創意元素和科技手段,但胡三三的條紋束腹是獨立的壹件,整體顏色為白色。立體牡丹花的形狀是通過纏繞白色空白樣布制成的零散牡丹花來表現的。邱海鎖設計的涉案服裝作品由大衣、胸衣、裙子、裝飾項鏈等構成。整體色調是藍綠色的真絲套裝,其中長裙上的牡丹圖案是手繪的。雙方設計的服裝作品整體表達不同,給觀者帶來的感官不同,表達的情感也不同,所以不存在後者對前者的抄襲。現在胡三三聲稱美術中的創意這個概念也可以用來指代具體的藝術表現形式。邱海鎖在作品中抄襲了各種具體的表達方式,這不是合理的借鑒和啟發,而是構成了對其著作權侵權的訴訟。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服裝藝術作品當然有自己特殊的創作規律,這方面的專家在判斷服裝藝術作品的藝術性方面當然比普通鑒賞者更專業。但是,判斷服裝藝術作品藝術性的標準,絕不可能與判斷服裝藝術作品是否侵權的法律標準相同。本案中,胡三三將服裝作品藝術性的判斷標準與法律上是否侵犯著作權的判斷標準混為壹談,進而得出壹審法院將本應由專家完成的鑒定判斷工作委托給普通鑒賞者顯然是錯誤的,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壹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壹、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510元,由胡三三負擔(均已交納)。
這是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