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如何處理商標權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的沖突

如何處理商標權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的沖突

1.考慮使用優先原則。在先權利是指在同壹權利客體上,同時或先後存在多個權利主體。與特定的權利和行為相比,先生的權利是在先權利。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在先權利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原則。《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五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不得侵犯第三人在請求保護國的既得權利,否則不予核準註冊,核準的商標應予撤銷。在先權利必須有法律依據,是獨立完整的民事權利。為了成為壹項獨立、完整和無瑕疵的公民權利,事後看來,這項權利必須在形式和內容上合法。否則,非法存在於他人合法在先權利之上的後知之權,是壹種有瑕疵的民事權利,可以撤銷或部分撤銷,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如果後權的取得既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據,又有實質上的法律依據,當後權與在先權發生沖突時,法官在司法裁量中還應考慮以下原則,這樣才更為妥當合理。

2.註意區分權利強弱的原則。在現實的權利沖突中,要考慮權利本身的強弱和保護的水平,所以不可能以權利優先原則來壹刀切地處理所有的權利沖突。在民法領域的權利沖突中,根據法定權力大小判斷保護傾向的例子很多,如買賣不破租賃、留置權優於債權、夫妻有權優於繼承權等,說明權利的行使具有優先性。商標權由商標局公告、核準、認可,具有國際性。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只有在他人侵犯這壹權利時才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導致市場競爭秩序混亂。法律並沒有用明確的語言將其表述為壹種“權利”,只是以義務的形式,規定他人不得侵犯,是壹種受法律保護的生活利益,簡稱法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是根據其用途產生的,沒有國家機構負責審批、公示和授獎,甚至沒有備案,完全放任自流。當商標權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善意取得時,權利本身的權重和保護程度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成為法官判斷選擇的重要依據。

3.運用公平原則。既然沒有人能夠為權利劃定壹個固定的邊界,那麽為了在權利沖突的情況下重建法律的和平,或者在某種程度上做出自己的讓步,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讓位於商標權,是法官的壹個艱難選擇。法官只有憑借自身對法律條文的準確理解、對法律原則的正確解釋和對立法目的的準確把握,通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尊重歷史、公平、誠實信用、社會利益最大化和保障基本自由等原則,才能對案件進行微調和裁判。當商標權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發生沖突時,筆者認為商標法是特別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托起知識產權三座冰山的基本法,即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它只在侵犯知識產權造成市場無序競爭的情況下發揮調節作用,因此是知識產權領域的普通法。

  • 上一篇:KAMPONGMANIS 甘村山註冊過商標嗎?還有哪些分類可以註冊?
  • 下一篇:KE DA KE註冊過商標嗎?還有哪些分類可以註冊?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