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號權的性質
商標專用權是在商標註冊後產生的。理論上,壹般認為商號的所有權是絕對的,而不是相對的。但這種權利到底是人格權還是財產權,眾說紛紜。筆者認為,商號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財產,商號權具有財產權的可轉讓性。所以應該歸入物權範疇,屬於知識產權。
二、商號權的法律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和《公司法》規定了企業名稱。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法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姓名權。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有權依法使用和轉讓自己的名稱。”民法在人身權壹章確認商事主體擁有商號權,其侵權行為構成侵權。我國還制定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詳細規定了商號的登記和保護制度。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產品質量法》也有原則性規定。在國際保護方面,中國加入了《巴黎公約》。作為成員國,中國有義務保護國內外公司的名稱。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第二條制造商名稱、專利、商標等。應當列為工業產權的保護範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5條對商標的定義是:“任何能使壹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或標記組合,都是商標。”根據這壹規定,商業名稱可以作為商標使用,通過申請註冊受商標法保護,實現對同壹商標的多層次、多角度保護。
對侵犯商號權的行為規定了不同的制裁,要求承擔不同的責任。(1)民事責任:停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2)行政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行政機關可以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此外,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要求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可以禁止商業企業侵犯商號權的商品出口、查封或者封存。
第三,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
所謂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是指不同的商標權人和商號權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代表符號,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使其誤以為二者之間存在壹定的聯系,從而錯誤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造成二者之間的權利沖突。
如果先商標註冊和後商號註冊發生沖突,法律應保護商標所有人的權益;但如果先註冊企業的商號權,後註冊商標,如果商號權可以對抗商標權,則應受法律保護;如果商號權不能與商標權相競爭,且商標權合法有效,則商號權人仍在其相應範圍內享有企業商號權的專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