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面臨的維權問題不僅涉及如何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還涉及如何應對來自海外的侵犯知識產權指控。只要企業自己通過評估確認自身經營行為的後果沒有直接影響到原告在法院的商業利益(以具體狀態為界限),就可以采取管轄權訴訟。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選擇設立境外辦事處或開展經營活動。以模仿甚至抄襲為基礎生產產品的企業,不要急於走向所謂的國際市場。隨著中國企業及其產品逐步走向國際市場,涉及知識產權的海外維權被提上日程。與美、日、歐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企業相比,中國企業面臨的維權問題不僅涉及如何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還涉及如何應對來自海外的侵犯知識產權指控。我們可以以最近兩起涉及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案件為線索,探討中國企業在海外被指控知識產權侵權時的應對策略。兩家中國企業被起訴:山東招遠玲瓏輪胎有限公司與阿聯酋迪拜某公司合作,生產壹種礦山機械用橡膠輪胎,並銷往美國。美國佛羅裏達州壹家公司以侵犯版權、商標侵權和商業陰謀為由,向弗吉尼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起訴。在陪審團裁定所有罪名成立的前提下,壹審法院的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並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2600萬美元的賠償金和高達63萬美元的訴訟費。兩被告不服壹審判決,上訴至美國第四巡回法院。上訴法院經審理後,部分撤銷了壹審法院的判決,包括指控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構成商業陰謀,但仍支持壹審法院作出的損害賠償2600萬美元的判決。中國檢測認證案的原告是Intertek,壹家在美國特拉華州註冊的公司,為消費品行業提供產品檢驗、測試和認證服務。被告為中國深圳華策鵬程國際認證有限公司,簡稱“華策認證”。其前身為CQC深圳認可中心,與原告同屬產品檢測認證服務商。原告在中國舉辦的博覽會上發現,被告散發的部分資料實際上是未經許可復制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培訓資料。同時,被告網站還聲稱提供壹些培訓課程,其中使用的教材也是未經許可抄襲的原告資料。因此,原告向康涅狄格州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被告侵犯其受美國版權法保護的材料。被告提出異議,理由是其行為發生在中國,因此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沒有管轄權。法院通過審理支持了被告的管轄權異議。原告對康涅狄格州聯邦地區法院的壹審判決不服,以相同案由向美國伊利諾伊州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同時提起反訴,請求法院以原告行為構成無理取鬧訴訟為由,判決原告賠償在康涅狄格州應訴的律師費。伊利諾伊聯邦地區法院的判決支持了被告對管轄權的異議,但以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的行為構成濫訴為由,駁回了被告要求原告承擔其訴前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上述兩起案件的被告均涉及中國企業,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在中國。雖然被告均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但第壹案的管轄權異議未得到法院支持。第二次立案兩次後,法院以美國法院無管轄權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為什麽玲瓏的管轄權異議被駁回,華策的異議被支持?法院的管轄權可分為對人的管轄權(或屬人管轄權)和對物的管轄權(或屬地管轄權)兩類。在這兩起案件中,作為被告的兩家中國企業都辯稱,法院沒有“屬人管轄權”。因此,我們需要了解美國法院是如何確定“屬人管轄權”的。通常,在確立對人管轄權時,應首先審查被告的國籍和居住地。壹旦涉案被告人不是本院國民(包括公民和居民),從主體上看,該案件屬於涉外案件;如果法院要對人主張管轄權,就構成了美國法律中的治外法權或長臂管轄權。雖然美國各州關於長臂管轄權的立法並不完全相同,但必須符合美國憲法確立的“正當程序”原則。壹些案件的法官甚至解釋說,判斷長臂管轄權能否成立,最終取決於法院行使管轄權是否符合美國憲法14修正案確立的“正當程序”原則。因為域外管轄或長臂管轄的最初目的是通過國內法院的管轄,最大限度地方便國民的訴訟,保護國民的利益,所以傳統上美國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訴後,會盡力尋找行使管轄權的理由。因此,逐漸建立了“最小接觸”原則。所謂最低限度的聯系,就是法院在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時,至少要有壹個最低限度的門檻。美國最高法院在相關案件中確立的標準,通常被美國法院引用來確定最低限度的聯系,即壹般管轄權和具體管轄權的雙重審查。只有滿足這兩個標準,法院才能行使管轄權。在玲瓏輪胎壹案中,法院沒有發現被告在當地擁有或租賃不動產或擁有生產設施的證據,也沒有顯示被告在當地雇傭了直接從事生產或銷售的員工。僅認定被告在當地接觸過原告的前員工並從其處獲得了原告的設計圖紙,並認定該員工在離開原告公司後在當地開設了辦事處,與被告存在實質聯系。此外,被告與法院的聯系是向當地用戶銷售侵權產品。這意味著被告與法院的接觸實際上並沒有達到“持續、系統”的程度。在中國測試認證的案件中,伊利諾伊州聯邦地區法院考慮的因素包括:被告在該州是否擁有或租賃任何不動產?被告在美國有固定的設施嗎?被告是否在本州雇傭員工?法院經過審理發現,這三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當然,為了傾向於行使管轄權,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不涉及國家和政府利益的情況下,美國法院在涉及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侵權案件時,引入了另壹種考慮標準,即預期利益標準。在玲瓏輪胎壹案中,由於法院已認定被告意圖利用在弗吉尼亞州的活動,在涉及屬人管轄權問題時,法院特別強調,被告是外國公司這壹事實並不意味著對其行使管轄權對被告構成負擔。在這壹斷言的前提下,法院故意指出被告是原告的前雇員,他們在佛羅裏達相遇;該員工從佛羅裏達州竊取了原告的輪胎設計;被告還雇用該雇員在佛羅裏達州開設了壹個設計室,並與該雇員有大量接觸。這壹切都是為了最終確定被告與該州有最低限度的聯系,從而讓該州的聯邦地區法院對他實施屬人管轄權。在華策認證案中,法院認為,只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法院才能對被告行使屬人管轄權:(1)被告實施了故意侵權行為;(2)行為的目標明確指向法院;(3)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為會使原告受到傷害。可見,法院在本案中對被告人的主觀狀態非常重視。庭審中,原告也提供了壹些證據,試圖證明被告與法院有各種聯系,但法院最終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此外,兩案法院還考慮了另壹個問題,即對被告行使屬人管轄權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則或“傳統公平正義”。是否直接影響美國商業,是案件管轄權的關鍵。從兩個案例可以看出,雖然兩個案件的事實確實有些不同,但是從旁觀者的角度來看,兩個案件的差異並不是很大,但是美國法院的判決卻大相徑庭。這兩起案件的實質性區別在於,第壹起案件中被告的行為直接影響了美國商業,即被告的侵權產品直接替代了原告的產品,從而使原告失去了大量的盈利機會。這也是陪審團在沒有法官完全同意的情況下支持原告所有指控的根本原因,也直接導致了法院在駁回原告部分侵權指控時,幾乎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賠償請求。在第二個案例中,雖然被告未經許可復制了原告享有版權的材料,但這種復制的後果並沒有直接影響美國的商業。因此,法院認定被告與法院之間聯系不足,對被告行使管轄權違反了公平正義原則。另外,從現有的資料來看,兩個案件的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供的證據都是非常詳細和具體的,尤其是原告的證據幾乎觸及了被告商業活動的所有細節,包括公開的和秘密的活動。處理境外知識產權訴訟應註意的問題基於以上介紹和分析,提醒中國企業在國外遇到外國企業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時,應註意以下幾個細節問題:判斷案件本身的合法性是否可以質疑,管轄權訴訟能否勝訴。只要我們通過自己的評估確認自己經營行為的後果沒有直接影響到原告在法院的商業利益(以具體狀態為界限),即使企業在該場所有不動產或其他設施,或者與該場所有其他業務聯系,仍然可以進行管轄權訴訟。當然,需要註意的是,在國外管轄權訴訟中勝訴,並不意味著萬事大吉,因為權利人也可能在中國勝訴。無論妳提出什麽樣的辯解,都要說實話,不能撒謊,不能隱瞞事實。西方文化中有兩句話必須牢記在心:壹句是“說實話成本最低”;另壹句是“說了壹半真話就等於撒謊。”無論是直接撒謊還是隱瞞壹些事實,壹旦被認定,都會給自己帶來直接的不利後果。這和中國的糾紛解決機制完全不同。在我國,即使當事人直接撒謊,審判機構也不能據此直接作出不利的判決,只能根據現有證據作出判決。訴訟的準備工作必須切實細致。更重要的是,證據的準備必須在開庭前完成,不能像擠牙膏壹樣根據所謂的需要臨時拼湊或者及時提交證據。在美國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相當壹部分案件的事實部分需要陪審團做出決定。說謊不僅會被裁決打敗,提供的證據或闡述的事實也不會充分及時,還可能給陪審團留下不誠實、不負責任的印象,從而在事實裁決部分做出不利的結論。不要盲目進入海外市場,尤其是沒有足夠的知識產權儲備。應根據實際需要,選擇設立海外辦事處或開展商業活動。在生產基於模仿甚至抄襲的產品時,不要急於走向所謂的國際市場。雖然知識產權保護有嚴格的地域性,中國企業可以理直氣壯地在中國使用不受中國專利法保護的外國專利,但如果相關產品出口到專利保護國,生產者的行為也會被指控侵權。當涉及到版權和商標權時,所謂的地域性已經僅僅成為學術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邊界,此時自動保護和制止不正當競爭已經成為各國普遍接受的法律制度。此外,很多國家的法院已經開始實行長臂管轄制度,在任何壹個國家完成的侵權都可能成為權利人所在地法院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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