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根據法律的規定,使用商標是壹般只能由商標權擁有人或者經商標擁有有受權批準才能使用,未經同意使用商標的可能構成侵犯商標權罪。
那麽商標使用有地域方面的限制嗎?例如,我在某省壹個小城市裏註冊的商標,我使用的該註冊商標是否局限在本城市裏?答案是有的,不過這個地域限制並不是國內的地域限制,而是國際上的。任何在國內註冊的商標,是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
那麽在商標使用方面,商標還有著哪些限制呢?
獨占性
又稱專有性或壟斷性,指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賦予註冊商標所有人獨占使用權的基本目的,在商業中未經許可的所有使用,都將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1、商標註冊人有權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將其註冊商標使用在其核準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裝上或者服務、服務設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幹涉;
2、商標註冊人有權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3、商標註冊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也可以將自己的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這種許可或轉讓要符合法律規定並履行壹定的法律手續。
時效性
便是在有效期之內,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超過有效期限不進行續展手續,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每個國家的商標保護時間都各不相同。在我國,商標保護的時間壹般是十年,超過時間需進行續展,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地域性
註冊商標專用權僅在商標註冊國享受法律保護,非註冊國沒有保護的義務。在我國註冊的商標要在其他國家獲得商標專用權並受到法律保護,就必須分別在這些國家進行註冊,或者通過《馬德裏協定》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在協定的成員國申請領土延伸。
財產性
商標是企業的壹種無形資產,例如“可口可樂”,其商標本身卻是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而它的價值卻是可以進行有形估量。在商標閑置不用或其他情況下,商標的所有人通過轉讓、許可等方式供他有償人使用,兌換成相應的經濟收益,抑或通過質押來轉換實現其價值。
唯壹性
我國制定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將商品和服務總***分為45個類別,在相同或近似的類別及商品(服務)項目中只允許壹個商標權利人擁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不相同和近似的類別中允許不同權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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