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2013修訂)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2013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基金會屬於前款所列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和諧勞動關系建設和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研究制定規範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按照權限及時調整和公布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工資指導線。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完善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工作。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規範勞動用工,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第七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勞動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監督用人單位制定和執行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安全生產情況、職業危害、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其他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其收取保證金等財物。第十條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工作經歷、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等基本信息,查看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等相關證件,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或者提供。

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有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說明。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個人信息保密,除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得公開或者使用勞動者個人信息。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接受崗前培訓和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必備條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競業限制、福利等事項。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月內再次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視為連續訂立第二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壹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超過壹年未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分別持有,用人單位不得為勞動者保留。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勞動用工信息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 上一篇:三個字的公司名稱簡潔大氣。有哪些比較合適的三字公司名?
  • 下一篇:KJ CENTURYFAIR 世紀順智控註冊過商標嗎?還有哪些分類可以註冊?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