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證產品質量所需的廠房、設備、工藝和儲運條件;
(二)有保證產品質量的檢測手段或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檢測;
(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技術人員;
(四)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要求的生產環境和設施。
從事飼料經營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經營飼料產品的場所;
(二)具有保證飼料產品質量的儲存條件和設施。第八條開辦飼料生產經營企業,必須持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批準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生產經營。經營飼料藥物添加劑,必須取得縣級以上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然後辦理營業執照。第九條飼料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並建立記錄和留樣檢測制度;生產報告必須按要求填寫。第十條飼料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並附有產品標簽、說明書和檢驗合格證。第十壹條飼料產品不得添加未經國家批準的飼料添加劑;未經獸醫處方,不得在飼料產品中添加治療疾病的藥物。第十二條飼料企業和個人必須做到:
(壹)不得經銷無產品合格證和產品說明書的產品。
(二)不得改變飼料成分,不得銷售與標簽或者說明書不符的產品;
(三)不得銷售超過有效期、黴變、汙染和摻假的飼料原料和產品;
(四)不得經銷有毒有害產品。第三章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料的審批第十三條新設立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料生產企業,由省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經委批準。籌備工作完成後,由省經委會同省畜牧局、省石油化工廳驗收。第十四條新研制的飼料添加劑,省級企業主管部門應向省級飼料添加劑技術審評組提交有關資料和樣品,由省級飼料添加劑技術審評組進行審評,並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批準後方可使用。省飼料添加劑技術審查小組由省經委組織有關部門組成。
新研制的飼料添加劑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報當地標準計量行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飼料藥物添加劑的管理,按國務院《條例》執行。第四章包裝和標識第十六條飼料產品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飼料產品質量、安全和衛生的要求,並便於儲存、運輸和使用。第十七條產品必須有合格證、標簽和說明書:
(1)標簽內容應包括:商標、產品名稱、飼養對象、產品註冊號、凈重、生產日期、產品有效期、廠名廠址、執行標準的代碼、編號和名稱。含藥產品應當標明“含藥”字樣。
(2)產品說明書的內容應當包括:產品名稱、主要營養成分及保證值、添加劑的成分及保證值、飼餵對象及使用方法。含藥飼料應標明藥物名稱、含量和註意事項。
如果用標簽代替產品說明書,應將產品說明書的內容添加到標簽中。第十八條配合飼料、濃縮飼料,通過散裝運輸和散裝零售方式供應給用戶,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免貼標簽,但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和產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