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要說明
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申請。
2、辦理途徑
申請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壹)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3、辦理步驟
(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壹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查收是否予以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書
4、申請書件的準備
申請人辦理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應提交以下書件: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應註明撤銷理由);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5、查收是否予以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書
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後,將向商標註冊人發出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人提供的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後,將對證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註冊商標的決定,並向註冊人和申請人發出是否予以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書。
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是否予以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