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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銷與無效存在的三種不同事由

商標無效和商標撤銷是兩個概念,商標無效是指商標自始不具有商標的效力,通常是由於商標在註冊之初因違反商標法相關的禁止性規定或用欺騙和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標的,商標被認定無效。商標如果被無效宣告,那麽商標從申請之日開始就不被法律保護,該商標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商標。商標撤銷是指原本有效的註冊商標因為使用不當或超過商標使用期限而造成的無效。商標無效是註冊時的原因造成的,而商標撤銷通常是後續使用過程中造成的。

商標權撤銷與無效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事由不同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或者商標註冊事項;自行轉讓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規定的商標權無效事由可分為三類:

壹,欠缺註冊的絕對條件,即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誌《商標法》第10條)、必須具備顯著特征(《商標法》第11條)、立體商標不得使用功能性標誌(《商標法》第12條)、不得以欺騙手段(《商標法》第41條壹款);

第二,侵害在先權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權(《商標法》第28條)及其他在先民事權利(《商標法》第31條);

第三,註冊人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包括侵害馳名商標權益(《商標法》第13條)、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商標法》第15條)、不當使用地理標誌誤導公眾(《商標法》第16條)、搶註他人在先使用並有壹定影響商標(《商標法》第31條)、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商標法》第41條壹款。

時限不同

有撤銷事由發生即可申請撤銷商標權,因撤銷事由發生的不確定性,對申請撤銷無法設定時限。依照《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權無效宣告的時限分為兩種情形:

壹,沒有時限。對於欠缺商標註冊絕對條件的,商標局依職權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不受時間的限制;對於惡意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獲得註冊的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也不受時間的限制。前者是保護社會公***利益的需要,後者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和對惡意行為的嚴懲。

第二,五年。由於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能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商標局不得以保護在先權利為由,依職權宣告。而且,在先權利只是壹種私權,給予法律保護的同時必須考慮社會關系及市場秩序的穩定性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權利的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建立了市場信譽,如果宣告該商標無效,會破壞現存的經濟關系。因此,在先權利人的無效宣告請求權須在壹定期限內行使,大多數國家規定在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起,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法律後果不同

可撤銷事由發生在商標權取得之後,被撤銷的商標權自撤銷後失效。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0條的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的,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無效事由存在於商標權取得之時,被宣告無效的商標權自始無效。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6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第4l條的規定宣告無效(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無效宣告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商標無效後可以再註冊壹次嗎?

那要看商標無效是什麽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為商標到了續展期沒有續展造成的商標無效,或者是因為商標被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商標可以重新註冊,但是重新註冊不壹定能夠註冊成功,因為商標很可能遇到相同或近似商標的阻礙。

所以,商標不是註冊成功之後就大功告成了,是需要進行後續管理的。建議註冊商標的企業找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商標的後續管理或咨詢應當註意的情形,可以避免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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