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對壹個商家、壹個企業來說,意義任重而道遠,商標權人對自己的商標享有壹定的權利,其他人想要使用這個商標首先要取得商標權人的同意,否則的話會因為擅自使用他人商標承擔侵權的後果。但是,商標權人在享受商標壹定的權利的同時,也對商標負有壹定的義務。那麽,商標持有人在使用商標時,需具備什麽義務呢?
商標持有人在使用商標時,需具備什麽義務呢?
第壹,不得擅自改變註冊商標。我國《商標法》第44條規定了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商標法》第22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標誌並將改變後的商標仍按註冊商標使用的,是被法律禁止的行為。
第二,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商標法》第44條規定,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三,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商標權是由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核準授予的特殊民書權利,轉讓的主體、轉讓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桂東。註冊商標轉讓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註冊商標的轉讓通過協商達成壹致,並通過商標主管機關核準。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法》第44條規定,“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四,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之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商標法》第44條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撤銷其商標註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9條第2款規定,對註冊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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