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本條是關於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商標的處理程序的規定。
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本條對此又作了具體程序的規定。第壹,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即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應當發給商標註冊申請人《駁回通知書》,而不能以口頭形式通知。第二,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因為根據本法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因此,本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應當將復審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而不能以口頭形式通知。第三,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壹內容是這次修改商標法增加的。原商標法的規定是: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這次修改,增加了對當事人訴權的規定。壹是為了給當事人提供司法救濟手段,以便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另壹方面,是為了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的規定保持壹致。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被告是商標評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