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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該怎麽轉讓

商標轉讓方式如下:

1、商標轉讓有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和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三種形式;

2、申請人到商標局的受理大廳申請商標轉讓,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商標轉讓;

3、簽訂商標委托購買合同號並支付定金、提供相關證件、辦理商標公證並簽訂所需文件;

4、向購買方傳真商標轉讓公證書,購買方向公證處確認手續並購買支付款項;

5、將商標註冊證、公證書原件等文件交付購買方,並將雙方簽訂後的申請書、委托書報送商標局;

6、商標局壹個月下發受理書,十到十二個月下發核準證明。

商標轉讓應滿足以下條件:

1、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2、因企業兼並、合並、重組而轉讓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轉讓手續;

3、根據法院判決轉讓商標專用權的,還應當辦理轉讓手續;

4、轉讓商標時,需要轉讓手頭的近似商標。商標轉讓或過戶,應填寫《轉讓申請書/註冊商標申請書》。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核準註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讓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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