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商標異議裁定以及註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補證、註銷等有關事宜,指導、協調、組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侵權假冒案件,依法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監督管理商標代理機構,研究擬定商標註冊和管理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
壹、如何進行商標註冊
1、註冊商標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註冊。
2、所需資料:
(1)以企業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並需在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2)以個人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3)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的圖樣;
(4)提供擬註冊的商品/服務項目,可根據申請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九版以及商標局根據上述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來填寫;
(5)提供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托書》,該委托書可從本網站上;尤其註意,《商標代理委托書》上的地址應與營業執照上的註冊地址完全壹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