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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的解決程序及優化

商標異議是商標初審公告後,由不特定主體啟動的要求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程序。由於人人皆可提起商標異議,實踐中出現了職業商標異議人。這些人專事商標異議,要挾那些急需註冊商標的企業,以此獲取不正當利益。這種做法無異於攔路搶劫,不但損害企業利益,而且損害法律權威與尊嚴,使商標法異化為某些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職業商標異議人的出現,其深層原因在於商標異議解決程序的冗長低效。按照現行規則,異議程序啟動後,先由商標局作出裁決,對該裁決不服的,可以訴至商標評審委員會啟動商標評審程序;經過評審程序,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決,不服該裁決的,還可以啟動行政訴訟程序,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起訴到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壹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按照現行規定,針對商標異議裁決的訴訟屬於行政訴訟。在中國的行政訴訟中,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只能判決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決定。在因商標異議引起的行政訴訟中,如果法院作出了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的終審判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判決重新作出決定之後,不服該決定的,仍然可以提起訴訟。這樣壹來,就形成了循環訴訟,無法得到終極裁決。只要異議人“較真”、“執著”,商標註冊人似乎只能對“註冊商標”望洋興嘆了。可以說,冗長低效的商標異議程序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商標法》修訂時,必須考慮建立快捷高效的權利救濟程序,以便有效地阻止惡意人的不誠信行為。

商標爭議程序是中國《商標法》第41條規定的法律程序。現行的規則是,所有涉及商標確權的案件都要經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處理。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的案件有: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決定的案件;不服商標局撤銷商標註冊決定的案件;因對爭議商標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就商標權屬和正當性引發爭議的案件;與爭議商標無利害關系的人幫助商標局糾正審查錯誤引發的案件。

有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底,商標評審案件的積壓量均已超過5萬件;商標評審案件中,單方當事人的案件(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等)從受理到審結約為3年,而雙方當事人的案件(商標異議復審案件等)從受理到審結長達6—7年。可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擔了自己不能完成的任務,如同異議程序,商標評審程序也已成為冗長低效的程序。另外,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後,不服該裁定的當事人,還可以啟動行政訴訟程序,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起訴到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壹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由北京市高級法院作出判決。如同商標異議程序,商標爭議程序也會形成循環訴訟。 針對現行商標異議和商標爭議程序存在的弊病,主管機構並非無所作為,而是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首先,建立商標審查綠色通道,快速審查某些被異議的商標。這種措施,可以由商標局在發現惡意異議行為時主動采取,也可以應註冊人的請求而采取。應當說,這種快速審查機制能對遏制惡意異議行為起到壹些積極作用,但由於整個異議程序的冗長低效,其效果並不顯著。

其次,由法院在判決中直接確定商標權的效力,打破循環訴訟。應當說,這種做法對破解循環訴訟,提高爭議程序的效率,相當有效。但這種做法違反了行政訴訟的壹般原理,與行政訴訟法直接背離,明顯屬於違法操作。後來,這種做法的停止使用,也理所當然。

再次,擴充商標審查人員編制,為爭議程序的有效運行提供人力支持。為了解決案件積壓,工商總局在商標局之外設立了通達商標服務中心等輔助機構,幫助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案件。這種做法雖然可以緩解商標異議案件的初步審理壓力,但同樣無法解決後續程序問題,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現行商標糾紛解決程序存在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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