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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原因有哪些?

1,高額利潤的誘惑。

假冒的國際品牌產品通常可以獲得高額利潤。而且因為品牌效應,銷售更容易。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侵權或假冒優質名牌產品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2.現行政策法規存在缺陷,執法力度不足。

近年來,為了規範市場,雖然我國的政策法規數量逐漸增多,但仍然沒有壹部完整系統的法律法規來確認市場執法和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地位、權力和制度。

缺乏行政執法手段,難以震懾犯罪分子。作為商標侵權行為的重要執法部門,現行工商行政管理體制與嚴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建設和經濟發展仍不相適應。

3.很多消費者更喜歡品牌而不是產品本身,這也是商標侵權的溫床。

商標從壹開始就是用來讓客戶識別的。當定位到這些信息時,客戶只認品牌,不認其他。其實社會上已經有了分工,壹些國際知名的企業,比如商標的異化,認為設廠不合算,就把加工任務交給其他生產商,而公司則盡力去創造品牌,不壹定去做整個市場的營銷。但部分消費者只關註商標,忽略了商標所代表的商品質量和內涵,導致壹些邊緣產品在市場上大行其道。

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給予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具體措施如下: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二)沒收並銷毀侵權物品;

(三)沒收、銷毀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和偽造註冊商標的工具。

(二)處以罰款。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不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可根據情節處以最高654.38+0萬元的罰款。

2.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商標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數額是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包括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前兩者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將根據侵權情節,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

3.刑事責任

侵犯商標權除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應對商標侵權的方法

1.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實施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控告或者舉報。

2.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法院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的不同,主要表現在:

(1)請求處理的當事人不同。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無論是被侵權人還是被侵權人以外的人,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起訴或舉報商標侵權行為。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的當事人必須是被侵權人。法院不接受他人的起訴。

(2)對被告的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只要求存在侵權事實,被告可能不是很清楚;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權人起訴時,必須提供明確的被告,否則不予受理。

(3)受理原則不同。

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出發,即使沒有人控告、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應“積極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實行“不訴不理”的原則。商標侵權案件,除非被侵權人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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