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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行為地的認定

法律主觀:

認定商標侵權行為,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壹、遵循保護註冊商標的原則。商標專用權通過註冊產生,經過了法定的程序和嚴格的審查,商標專用權確立後,就應當給予法律保護,即使是認為註冊不當的商標,在撤銷之前,也應如此。 二、合理判定近似商標。近似商標是指在文字的音、形、義或圖形構圖及顏色或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上,與註冊商標相比,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標。 三、正確判斷類似商品。類似商品是指在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情況下,與其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品。 四、不以商品質量優劣為取舍。商標是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誌,有表明商品質量的功能,但不是主要功能《商標法》的規定中,有監督商品質量的內容,但主要內容是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五、不以註冊商標所有人的違法使用為取舍。商標專用權是壹種民事權利,註冊人有權在法律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六、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為。他人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並不都構成商侵標權;如果這種使用屬正常使用,則不構成侵權。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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