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是指商標申請人在《巴黎公約》任何壹個成員國內第壹次正式提出的申請,在
6個月內,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時,後壹申請即享有第壹次正式提出申請的日期的優
先權。這對於希望同時在幾個國家能夠得到保護的申請人來說,能夠享受到實際利益。優
先權原則是《巴黎公約》規定的壹個重要原則,我國企業要求出具優先權證明手續,應向
商標局申請辦理。
我國1985年9月正式成為巴黎公約成員國,優先權原則是所有成員履行的義務。我國
給予他成員國國民優先權待遇,我國申請人向其他成員國申請商標註冊,也同樣享有優先
權待遇。申請人可以在本國提出申請之後的6個月裏,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到其他成員國的
申請。並可免遭他人搶先申請,而失去取得商標註冊的時機。
什麽是專利優先權?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提出了專利申請優先權,優先權分專利國際申請優先權和專利國內申請優先權兩種。
專利申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後,在專利法規定的期限內,又就同壹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其後壹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第壹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日期為申請日期。申請人依專利法規定享有的這種權利,就稱之為專利申請優先權。
優先權的主要作用是使專利申請人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後,有充足的時間考慮其專利是否向國外申請專利權,如果向國外申請權利,還有充足的時間選擇專利申請代理機構,辦理各種必需的手續,申請人還可以利用這段時間對自己申請的專利進行改進而不用擔心在專利法規定的時間內被他人搶先而喪失權利。
專利法規定的期限,又稱為優先權期限,如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申請專利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在國內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中規定的“十二個月內”、“六個月內”就是法定的優先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