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字母作為商標,是指拼音文字或音標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和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外來字母。原《商標法》將僅由字母組成的商標歸類為文字商標,而2001新修訂的《商標法》將字母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之壹,更加實用,便於商標主管機關依法審批商標註冊申請。
數字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也是2001商標法的新規定。構成商標的數字可以是阿拉伯數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寫數字。
作為構成商標的立體標記,也可稱為立體標記,是具有長、寬、高的立體標記。由立體標誌組成的商標標識稱為立體商標,它不同於我們通常在平面上看到的商標圖案,而是以立體的物質形式出現,可能以商品的形狀出現,也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立體商標註冊和保護的規定,是2001修訂的《商標法》新增的內容,將使我國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顏色組合單獨作為商標元素,也是2001商標法中新增加的內容。獨特新穎的色彩組合不僅能給人以美感,而且意義顯著,能起到表明產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還能起到區分生產者、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的作用。
聲音商標是壹組由音符組成的音樂,或是帶有特殊聲音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
上述商標要素可以單獨註冊為商標,也可以兩個以上上述要素的任意組合註冊為商標,相同或者不同的,必須符合《商標法》第八條、第九條的有關規定。
作為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立體標誌或者其組合的顏色,在申請商標註冊時未明確提出規定顏色要求的,均以黑白顏色註冊,並以黑白顏色保護。明確提出指定顏色或者顏色組合的,按照指定顏色或者顏色組合進行註冊和保護。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