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申請商標的人是越來越多,申請的單位也是越來越多,但是通過率卻在不斷下降,原因無他,因為商標註冊量已經到了壹個瞠目結舌的數量,很多企業在商標申請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部分不符合規定被駁回的現象。隨著企業之間的競爭加劇,人們越來越重視商標的作用,現在註冊商標的難度越來越大,除了商標近似外,“易產生不良影響”這個理由也是造成商標註冊失敗壹大原因。下面就來為您介紹下商標註冊為什麽被駁回?
壹、商標被駁回原因大體上分為三類:
1、申請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2、商標不具有顯著性;
3、相同近似商品或服務;
二、商標被駁回的法律條款
1、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第十壹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3、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4、第三十壹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以上是關於商標為什麽被駁回的相關內容,關於商標駁回復審答辯的註意事項都在這裏,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知識產權進行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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