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權無效的程序
與商標權無效情形的不同相對應,商標權無效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壹)註冊商標存在明顯瑕疵的商標權無效程序有兩種:
1.商標局可以依職權主動撤銷該註冊商標;
2.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裁定。
(2)對於註冊不當的商標,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
(三)對註冊商標有爭議的,在先註冊的商標所有人可以在爭議商標被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後註冊的商標。
對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裁定的商標,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撤銷商標申請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申請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註冊商標的申請(應註明撤銷原因);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出示營業執照原件)或加蓋申請人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撤銷商標需要註意什麽?
(1),申請人姓名、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便於聯系。
(2)提交申請前,申請人應當查詢被撤銷商標的註冊情況,並按照該商標的現任註冊人填寫《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
(三)自申請撤銷的商標核準註冊之日起至少3年。
(4)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無效的原因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規定,無效原因包括:
(壹)缺乏對商標註冊的絕對要求
根據《商標法》第41條第壹款規定,商標局可以主動宣告註冊商標無效,任何人都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該註冊商標無效。這壹規定旨在保護公眾利益、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應予保留。我們可以借鑒1993《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壹)項的規定,包括?欺騙?清楚了嗎?虛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申請文件及相關註冊文件的?。比如自然人偽造經營資格文件申請註冊商標。
(二)侵犯在先商標權和其他在先權利的。
1.侵犯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權。即《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條例》第二十九條?較早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然後呢。註冊商標?立法語言會是?以前申請過但仍在駁回、復審、異議過程中,但尚未註冊的商標?排除在爭議範圍之外,不利於更早地保護商標申請權。?這次修改商標法,應該賦予在先商標申請人提出爭議的程序性權利。基於在先申請商標權的爭議,應當在駁回和異議案件最終結果達成後進行實質性審理。否則就會出現在先申請的商標被駁回或者初步審定被撤銷,而在後申請並註冊的商標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不利於對後申請人的保護。
2.侵犯他人商標權以外的在先權利。也就是商標法第31條前款規定的?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如著作權)的認定和侵犯在先權利的認定,超出了商標行政裁決機構的專業範圍。此外,在對行政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同樣的權利沖突可能需要?三審(行政壹審、司法二審)或四審(如果走異議程序)可以是終審嗎?,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修改《商標法》時,可以考慮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發生沖突的,以司法程序為準,可以作出以下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商標局駁回申請或者宣告註冊無效。在此基礎上,商標局駁回無效是執行生效判決,不經過無效宣告程序,申請人或者註冊人不得提起訴訟。
(三)違反誠實的商業習慣。
凡申請註冊商標的,違反誠實的工商習慣,在競爭法上侵害他人利益,構成商標權無效的理由。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包括:
l、侵犯馳名商標權益。即《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兩種情形: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馳名商標,容易混淆;申請註冊不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這條毛巾?抄襲、模仿還是翻譯?只是壹種手段?容易導致混亂?然後呢。誤導公眾。以至於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就是結果,只要這種結果就應該制止,而不應該考慮手段。這個結果不是手段產生的,而是申請註冊的商標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即使不采用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再說,?復制,模仿,翻譯?等手段本身就足以說明註冊主觀上是惡意的。但是,第41條第二款規定?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馳名商標所有人依據這些規定提出爭議,顯然是不合理的,既要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人采取了13條規定的手段,又要證明註冊人的主觀惡意。因此,本文建議刪除手段的描述,修改為?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未(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2、註冊商標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也就是商標法第15條規定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中國法律和巴黎公約有哪些規定?有三個明顯的區別:第壹,術語不同。巴黎公約被用於?商標所有人?和中國法律相對應的概念是什麽?校長還是校長?在實踐中,這壹術語壹直含糊不清。?第二,保護方式不同。我國法律只規定?委托人或者被委托人反對的,應當拒絕註冊,禁止使用?;《巴黎公約》不僅賦予了委托人或代表人提出異議和撤銷註冊的權利,還要求在成員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將註冊過戶到自己名下。第三,沒有例外。《巴黎公約》規定代理人或代表人可以證明自己的行為是正當的,但我國法律沒有類似規定。因此,可以參照巴黎公共張力的規定進行改進。
3.含有地理標誌誤導公眾。商標法第16條第壹款?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商品並非來自該標誌所標註的地區,誤導公眾?。這壹規定對未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起到了重要的保護作用,應當予以保留。已經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可以直接適用《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保護。
4.註冊商標。也就是商標法第31條最後壹款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所謂壹定的影響力,是指在特定的地理範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曉。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包括從未註冊過的商標和未續展但仍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相對於《商標法》第13條和第15條,這種商標的所有人(第壹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請註冊,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商標被宣告無效之前,rob injection還有權禁止真正的商標所有人使用,這顯然對保護商標所有人極為不利。為了充分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應當賦予其繼續使用(不受被訴侵權的幹擾)、禁止使用搶註人(制止搶註人的不正當競爭)和請求轉讓註冊(商標權屬於真正的權利人)的權利。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根據《商標審判標準解釋》,《商標法》第4l條?在錢裏?其他不正當註冊行為?意思?以不正當競爭和非法利益為目的的惡意註冊?。但目前實踐中對這壹解釋存在分歧,應進行修改完善,消除歧義。
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提供的商標無效申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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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求註冊的商標無效。
2.商標申請無效
3.宣告商標註冊無效的程序
4.商標無效怎麽辦?
5.商標無效的程序
6.商標無效程序
7.商標無效的原因
8.該註冊商標無效
9.商標無效的原因
10.宣告商標無效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