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具有壹定的使用期,其使用期限自核準註冊之日起,有效期為十年,對於經過多年使用,已屆有效期的註冊商標,已經形成了壹種無形資產,並為廣大公眾所熟知。其潛在的價值是巨大的。所以當註冊人認為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續展申請。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
商標續展時間壹般是多久
(壹)商標變更和續展壹般都在壹個月到三個月左右。
(二)變更和續展可以壹並辦理,時間也差不多。
(三)辦理快慢跟申請人所在地區有關,因為變更續展處的審查員按地區管轄。
(四)轉讓、續展、變更等成功後會發給核準轉讓證明、核準續展證明或通知書,變更合格通知書,不發新的商標註冊證,這些證明或通知書需要和原註冊證壹起使用。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對商標續展註冊申請審查後,核發商標續展證明,不再另發商標註冊證,原商標註冊證與商標續展證明壹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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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