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條件
1、只有具有以下條件的個人或團體才可在我國提出商標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個人合夥或者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與中國***同參加國際條約或按對等原則辦理的國家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符合上述條件,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時,按照自願的原則,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2001年11月1日起,我國商標局開始受理自然人註冊商標申請,但自2007年2月28日起,商標局已經不受理純粹的中國境內自然人註冊商標申請,中國境內的自然人申請商標的,必須執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2、按商品與服務分類提出申請:
我國商標法執行的是商品國際分類,它把壹萬余種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分為45個類,申請商標註冊時,應按商品與服務分類表的分類確定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同壹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在不同類別提出註冊申請這樣可以避免商標權適用範圍的不正當擴大,也有利於審查人員的核準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3、商標申請日的確定:
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由於我國商標註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壹旦發生申請日的先後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日期的最小單位為‘日’)。
4、商標申請註冊的方式:
通過商標代理機構提交商標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可以通過紙件方式向商標局提交申請,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申請網上報送申請的,可以向商標局領取數字證書進行網絡申報。以紙件方式申報的,商標申請日為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之日,以網絡方式申報的,以網絡申報日為申請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
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