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之前,才能申請撤回,並且申請人還需要書面說清楚理由,但是撤回申請之後,申請人就不能再用壹樣的事實或者是理由來提出評審申請。
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商標評審委員會還沒有做出決定、裁定,那麽申請人是可以通過書面申請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闡述理由,從而申請撤回評審。申請人要求撤回評審申請的,將會終止對商標進行評審。商標評審申請壹旦撤回之後,申請人就不可以再用相同的原因來提出再壹次審核申請。
如果妳是委托商標轉讓網等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的轉讓,那麽可以讓代理機構將申請手續撤回就可以了。不過這些材料需要妳的配合,比如說簽字。如果妳不清楚要用什麽理由來撤回申請,可以讓代理機構代替妳想壹個,商標轉讓網這些代理機構都是非常專業的。如果是妳自己親自辦理的轉讓申請,那麽就需要將撤回轉讓的理由說清楚,理由要盡可能的充分,理由書上最好是能夠讓受讓人壹起簽壹個字,並且郵寄到商標局。
商標轉讓的相關法規:
1、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2、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遞交商標轉讓撤回的申請時間最好是在商標管理局下發核準商標轉讓申請之前;如果雙方達成了***同撤回意願,並向國家商標局予以確認,那麽就可成功地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壹旦撤回之後,申請人就不可以再用相同的原因來提出再壹次審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