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的世界裏面,可能很多人還不知道商標轉讓與變更之間的區別,今天八戒知產網小編的主要任務,就是來給大家區分商標和商標變更,以及哪些情況需要辦理商標的轉讓。
商標變更:變更商標的註冊人的相關信息(比如變更註冊人以及地址更改等)註冊商標的主體不發生改變
商標轉讓,是有交易行為的,轉讓後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註冊人。
除了定義上面的不同,其程序上也有所不同:
1、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壹款,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而《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可見商標轉讓申請是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同提出,商標局發出的受理通知也是向轉讓人受讓人雙方同時發出。
2、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全部註冊商標壹並變更;未壹並變更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那麽在哪些情況需要辦理商標轉讓呢?
(1)繼承轉讓,自然人死亡之後,其商標權由繼承人單方辦理移轉手續。並且須供自然人的死亡證明材料與移轉人有權繼承這個商標權的經公證有效的遺囑這些等證明材料。因為轉讓人已經死亡,申請書轉讓人章戳簽字欄可以留空。
(2)企業自主清算,企業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的職權之壹是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商標權作為公司的無形資產,亦由清算組處分。移轉申請須提供清算組同意轉讓的文件,並且由清算組在申請書轉讓人章戳處蓋章。另外還需提供證明清算組合法成立的文件。
(3)企業合並兼並,企業吸收合並由吸收方辦理被吸收方企業的商標移轉手續,即在A+B=A的合並模式中,由A公司來辦理;新設合並由新設立企業辦理所有合並方企業標的移轉手續,即在A+B=C的合並模式中,由C公司來辦理。
(4)企業改制,國有企業改制的,須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改制文件,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的須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文件,明確商標權歸屬。
(5)個體工商戶註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被註銷的,個人經營的個人處分其商標權,因為營業執照已經註銷,須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註銷證明文件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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