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壹份。即,能夠證明商標申請人在所屬國合法身份的法律證明文件,如身份、國籍證明書。
外國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護照,經常居所證明為居留證;港澳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為護照或身份證,經常居所證明為有效期壹年以上的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人士的申請證件為壹年有效期以上的來往大陸通行證。同時應在申請人中文名稱之後標註身份證明編號。
外國企業則依照其所在國企業註冊登記的法律規定的企業註冊登記文件。
附送其他有關證明材料若幹,本國商標註冊證明書,互惠協議證件,商品單,等等。附送的有關文件還應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有關這些公證、認證手續,是按等原則辦理的,如果商標申請人所屬國對於我國申請人前去該國申請商標註冊不須辦理認證、公證手續的,我國也可以不要求其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反之亦同。
商標代理人委托書正副本各壹份。(委托書中應當載明代理內容、權限和委托人的國籍,並辦理公正、認證手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註冊申請書正副本各壹份,壹份商標註冊申請書只限於申請壹類壹件商標,並使用中文;
按照申請書的要求分別用中、外文註明:
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是否是***同申請、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含地區號)、傳真(含地區號)、商標種類(壹般、集體、證明、立體、顏色,***有5種,根據所申請商標的特點在壹般、立體、顏色中選擇其中壹種)、商標說明、(申請商標所在的)類別、(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最後須在?申請人章戳(簽字)?壹欄中簽上申請人的親筆簽名,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同申請同壹商標的,均須同時簽名;
說明:
1、申請人名稱地址必須同時用中文及英文;
2、申請人地址(包括中英文)應當詳細填寫,順序是國家(地區)城市(鎮)街區以及門牌號碼;
3、母語為非英語國家的申請人,其申請人名稱地址除必須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外,亦可同時使用其本國文字;
4、商品名稱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譯的,要譯成中文,並附說明書,說明含義;
5、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單。
▲凡使用英文填寫申請人名稱及地址的,應統壹使用英文大寫形式。
▲商標申請人外文名稱的中文譯名的書面確認書。
▲商標圖樣(圖樣尺寸應不大於10*10厘米,不小於5*5厘米)。如果是未指定顏色的商標圖樣,需5張黑白墨稿圖樣(其中,1張黑白墨稿應粘貼在商標註冊申請書中圖樣框內,其余4張黑白墨稿另附);如果是指定顏色的商標圖樣,需所指定色著色稿圖樣5張和黑白墨稿圖樣1張(其中,1張彩色著色稿圖樣應粘貼在商標註冊申請書中的圖樣框內,其余4張著色稿和壹張黑白墨稿另附)。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應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至少提供三個面能充分說明該三維立體結構的視圖),並且圖樣應全部放在申請書背面的格內。
▲用人物肖像及姓名作商標申請註冊的,必須提供由肖像、姓名權人簽署的授權書壹份,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僅有肖像圖樣真實性的證明或與肖像權人相關的證明材料無效,如果是虛擬的人物肖像,應在商標說明中註明。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標申請人所屬國為《巴黎公約》成員國的並要求優先權的,應提交書面聲明,書面聲明中須寫明第壹次提出註冊申請的日期、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名稱。並且提交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副本應經該國商標主管理機關證明,並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副本不需認證。但商標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應當經過認證。提出要求優先權時,如上述副本和有關證明書件尚未完備,可以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3個月內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關書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二)集體商標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壹份。即,商標申請人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件,並在該證明文件中應當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
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應當在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中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內的成員組成。
▲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附送其他有關證明材料若幹,如身份、國籍證明書,本國商標註冊證明書,互惠協議證件,商品單,等等。附送的有關文件還應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有關這些公證、認證手續,是按等原則辦理的,如果商標申請人所屬國對於我國申請人前去該國申請商標註冊不須辦理認證、公證手續的,我國也可以不要求其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反之亦同。
▲商標代理人委托書正副本各壹份。(委托書中應當載明代理內容、權限和委托人的國籍,並辦理公正、認證手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註冊申請書正副本各壹份,壹份商標註冊申請書只限於申請壹類壹件商標,並使用中文;
按照申請書的要求分別用中、外文註明:
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是否是***同申請、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含地區號)、傳真(含地區號)、商標種類(壹般、集體、證明、立體、顏色,***有5種,根據所申請商標的特點在壹般、立體、顏色中選擇其中壹種)、商標說明、(申請商標所在的)類別、(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最後須在?申請人章戳(簽字)?壹欄中簽上申請人的親筆簽名,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同申請同壹商標的,均須同時簽名;
說明:
1、申請人名稱地址必須同時用中文及英文;
2、申請人地址(包括中英文)應當詳細填寫,順序是國家(地區)城市(鎮)街區以及門牌號碼;
3、母語為非英語國家的申請人,其申請人名稱地址除必須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外,亦可同時使用其本國文字;
4、商品名稱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譯的,要譯成中文,並附說明書,說明含義;
5、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單。
▲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的,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1、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2、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3、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範圍;
▲凡使用英文填寫申請人名稱及地址的,應統壹使用英文大寫形式。
▲商標申請人外文名稱的中文譯名的書面確認書。
▲商標圖樣(圖樣尺寸應不大於10*10厘米,不小於5*5厘米),未指定顏色的商標圖樣,需5張黑白墨稿圖樣(其中,1張黑白墨稿應粘貼在商標註冊申請書中圖樣框內,其余4張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顏色的商標圖樣,需所指定色著色稿圖樣5張和黑白墨稿圖樣1張(其中,1張彩色著色稿圖樣應粘貼在商標註冊申請書中的圖樣框內,其余4張著色稿和壹張黑白墨稿另附);
▲商標申請人出據給直接經辦人的委托書或介紹信壹份(即指商標註冊申請人證明直接經辦人身份與其有關之所用);
▲直接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壹份;
▲所申請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全文文件壹份。該管理規則壹般應包括以下幾點:
(1)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業務範圍(項目)等;
(2)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宗旨(意義、目的);
(3)該商標(標誌)的含義;
(4)使用該商標的集體成員(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
(5)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或提供服務項目的品質或質量標準;
(6)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條件、手續、程序;
(7)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8)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9)管理費用收取的數額和用途;
(10)註冊人的權利和義務及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標申請人所屬國為《巴黎公約》成員國的並要求優先權的,應提交書面聲明,書面聲明中須寫明第壹次提出註冊申請的日期、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名稱。並且提交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副本應經該國商標主管理機關證明,並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副本不需認證。但商標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應當經過認證。提出要求優先權時,如上述副本和有關證明書件尚未完備,可以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3個月內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關書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三、證明商標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壹份。即,商標申請人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件,並應提供有其主管理部門(或根據其所在國的實際情況和慣例)出具說明申請人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的證明文件,比如:工業或商業登記簿文件或協會登記的文件等。
▲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申請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附送其他有關證明材料若幹,如身份、國籍證明書,本國商標註冊證明書,互惠協議證件,商品單,等等。附送的有關文件還應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有關這些公證、認證手續,是按等原則辦理的,如果商標申請人所屬國對於我國申請人前去該國申請商標註冊不須辦理認證、公證手續的,我國也可以不要求其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反之亦同。
▲商標代理人委托書正副本各壹份。(委托書中應當載明代理內容、權限和委托人的國籍,並辦理公正、認證手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註冊申請書正副本各壹份,壹份商標註冊申請書只限於申請壹類壹件商標,並使用中文;
按照申請書的要求分別用中、外文註明:
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是否是***同申請、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含地區號)、傳真(含地區號)、商標種類(壹般、集體、證明、立體、顏色,***有5種,根據所申請商標的特點在壹般、立體、顏色中選擇其中壹種)、商標說明、(申請商標所在的)類別、(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最後須在?申請人章戳(簽字)?壹欄中簽上申請人的親筆簽名,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同申請同壹商標的,均須同時簽名;
說明:
1、申請人名稱地址必須同時用中文及英文;
2、申請人地址(包括中英文)應當詳細填寫,順序是國家(地區)城市(鎮)街區以及門牌號碼;
3、母語為非英語國家的申請人,其申請人名稱地址除必須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外,亦可同時使用其本國文字;
4、商品名稱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譯的,要譯成中文,並附說明書,說明含義;
5、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單。
▲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1)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2)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3)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範圍。
▲凡使用英文填寫申請人名稱及地址的,應統壹使用英文大寫形式。
▲商標申請人外文名稱的中文譯名的書面確認書。
▲商標圖樣(圖樣尺寸應不大於10*10厘米,不小於5*5厘米)。未指定顏色的商標圖樣,需5張黑白墨稿圖樣(其中,1張黑白墨稿應粘貼在商標註冊申請書中圖樣框內,其余4張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顏色的商標圖樣,需所指定色著色稿圖樣5張和黑白墨稿圖樣1張(其中,1張彩色著色稿圖樣應粘貼在商標註冊申請書中的圖樣框內,其余4張著色稿和壹張黑白墨稿另附)。
▲所申請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全文文件壹份。該管理規則壹般應包括以下幾點:
(1)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社團組織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業務範圍等;
(2)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意義、目的);
(3)商標(標誌)含義;
(4)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特定品質和特點;
(5)使用該商標的條件、手續、程序;
(6)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7)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8)註冊人的權利和義務及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標申請人所屬國為《巴黎公約》成員國的並要求優先權的,應提交書面聲明,書面聲明中須寫明第壹次提出註冊申請的日期、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名稱。並且提交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副本應經該國商標主管理機關證明,並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副本不需認證。但商標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應當經過認證。提出要求優先權時,如上述副本和有關證明書件尚未完備,可以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3個月內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關書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外國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書件的填寫要求和註意事項》
1、商標註冊申請書應當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指定的書式。
附:?商標註冊申請書?(適用於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最新書式
《商標註冊申請書》(正面)(外國申請人)
《商標註冊申請書》(反面)
《商標註冊申請書》(附頁)
2、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中文,字體為標準的簡化字。必須用打字機/打印機填寫,並采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指定的打印格式。凡未經打印或打印不清晰或字跡潦草、有塗改不易辯認或易誤認的,將會被商標局退回,不予受理。
3、申請人的名稱應與其所屬國合法身份的法律證明文件(如身份、國籍證明書)上的名稱完全壹致,不能任意改動;
兩個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申請註冊同壹商標的,應當在申請人名稱和地址欄中填寫代表人名稱和地址(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壹人為代表人),其他***同申請人在申請表的另加附頁中填上名稱(不需要填寫地址)。
4、申請人名稱地址必須同時用中文及英文,使用英文填寫申請人名稱及地址的,應統壹使用英文大寫形式,母語為非英語國家的申請人,其申請人名稱地址除必須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外,亦可同時使用其本國文字。申請人地址(包括中英文)詳細填寫的順序是:國家(地區)城市(鎮)街區以及門牌號碼。
5、對於曾在中國多次註冊商標的外國申請人,其申請人譯名應該壹致,如原已註冊的商標其所有人名稱與現確認的譯名不壹致的,應向商標局申請辦理更名手續。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必須在申請人的姓名之後填寫身份證號碼,否則將不被受理。
6、商標註冊申請等書件應當使用中文,外文書件必須附中文譯本,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7、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申請的,應當填寫代理組織機構的名稱及加蓋代理組織章戳和代理人簽字。所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必須是持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的《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否則商標將不予以受理。直接申請辦理未委托代理的,不須填寫代理欄目。
8、申請商標的種類,應根據所申請商標的特點在方框中勾選,?壹般,集體,證明?項為單選,?立體,顏色?項為復選,即:
凡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的選擇?壹般?項,申請集體商標的選擇?集體?項,申請證明商標的選擇?證明?項;
上述(商品、服務、集體、證明)申請商標中凡有采用三維標誌作為商標構成要素及其組合的,除,再復選?立體?項;
上述(商品、服務、集體、證明)申請商標中凡含采用顏色組合作為商標構成要素及其組合的,除了前三項中已選的壹項和?立體?項外,應再復選?顏色?項。9、商標說明是指申請人對自己的商標的組合、含義、來源以及聲明商標設計中某壹部分放棄專用權等等情況加以簡明扼要的說明。如果無說明的必要,則可以不填。但對於下列情況按規定應該填寫,
對於商品名稱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譯的,要譯成中文,並附說明書,應該說明系何種文字及相應的含義,否則,商標局在審查時可能會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義解釋,或作無含義解釋。
對特殊的字體應加以文字表述,否則,審查時可能會就近歸類或列為圖形類;
所申請商標如果是指定顏色的(彩色圖樣),則必須寫明?指定顏色?,未註明的則壹律按黑白顏色圖樣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對於申請三維立體商標的,應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附件)和詳細說明;
對於申請顏色組合商標的,應提交文字說明,最好能註明所指定顏色的編號。如果不能指定顏色的編號,則以申請時的商標圖樣所實際采用的顏色為準。
10、類別填寫,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制定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2002年版)按類填報申請。同壹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服務上使用同壹商標的,應當分別提出申請,也就是實行:壹類商品/服務,壹件商標,壹份申請的原則。
11、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填寫,應當盡量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2002年版)中規範的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填報。如果申請的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不是《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的規範名稱,但屬於行業內規範名稱的,應附行業標準或產品說明書;如果所申請的商品名稱尚未被列入《類似商品哈服務區分表》中的,屬新類型的、罕見的商品,可附具體描述產品的性質、材料、功用的說明書。《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類似商品和服務的類似群名稱,不得用作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的填報。
在商品/服務項目壹欄中,所填報的商品/服務項目壹般為10個以內(也可以超過10個,但每超過壹個另加收100元註冊費),各項商品或服務分成兩列填寫,填報寫不下的,應加附頁,並在?附頁?欄中註明所附頁數,同時應在商品/服務項目結束處加蓋截止章,標明?截止?字樣。
壹些曾在從前申請時被接受的商品/服務項目,因分類表變更及人為錯誤等因素,不可以作為以後申請的依據。
12、商標申請人應將所申請的商標圖樣粘貼在商標註冊申請表(背面)的?商標圖樣?欄內,貼上的方向即為指定的方向。商標圖樣應當用便於粘貼的光潔耐用的紙張或照片,不得使用硬質的、塑料的及其他不能粘貼的用作商標圖樣。商標圖樣的長和寬不大於10厘米,不小於5厘米。商標圖樣不得帶有?註冊商標?、?牌?字樣或?R?、?註?等標記,也不得帶有商標名稱、規格、企業名稱、優質標記及其他與商標無關的文字和圖形。
12、商標申請人和商標代理人不得隨意改變商標申請書式的格式和內容。
辦理涉外商標註冊註意什麽事項?1、申請人必須具有壹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馬德裏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商標註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商標註冊申請。
2、申請國際商標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壹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馬德裏協定?成員國的,申請國際商標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註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裏議定書?成員國的,申請國際商標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註冊或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
3、國際商標註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註冊或基礎申請內容壹致。國際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名義完全壹致;商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標完全相同;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如果國內申請或註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壹商標,在申請國際商標註冊時,可提交壹份國際商標註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商標註冊申請書上。
4、符合壹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商標註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麽申請人在提出國際商標註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5、不予受理的國際商標註冊申請
凡不符合《商標國際商標註冊馬德裏協定及其議定書***同實施細則》第六條之1、2、3或其中壹條的,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商標註冊申請。
6、國際商標註冊的有效期滿後,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註冊。
辦理涉外商標註冊的誤區(1)將企業英文名稱中各詞首字母的縮寫或太簡單的英文字母組合作為公司的商標。
通常縮寫後的商標壹般都是3個左右的字母組合,整體上沒有任何涵義。雖然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允許這種商標的註冊申請,但由於這種商標整體上很難呼叫,消費者很難對其產生深刻印象,而且很容易與其他包含這幾個字母的在先商標產生權利沖突,導致商標被駁回或遭到在先權利人提異議等。此外,有些國家不接受簡單字母組成商標的註冊,如俄羅斯不接受3個及3個以下字母商標註冊,除非該商標中各字母有特殊的設計,具有相當的顯著性。
因此,筆者認為,壹個好的英文商標應當至少包含3個以上的英文字母,而且可以並容易呼叫。如果是3個字母以下組成的英文商標,筆者建議應當加上必要的圖形要素或其它要素以增強其顯著性。
(2)申請註冊純中文商標
有人認為,到海外市場註冊申請純中文商標是為了使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同軌運行。筆者認為,上述觀點無可厚非。但是對於這樣的想法必須基於海外消費者的心理感受之上,企業必須慎重選擇。
總體而言,中文在大部分外國人眼中只是壹種圖形符號。許多企業在辦理涉外商標註冊申請時,不管當地消費者是否認識中文,簡單生硬地將國內註冊的純中文商標拿到國外辦理,這樣不僅讓國外消費者很難接受,而且不利於企業迅速開拓並占領國外市場。同時,壹些國家不接受純中文商標的註冊,如越南、亞美尼亞等。在代理實踐中,這兩個國家明確表示不接受純中文商標的註冊。另外,純中文商標在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