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是指商標持有人在申請商標註冊時,不得使他人已經獲得的並且仍然有效的權利遭受傷害。此處的“在先權利”不是指商標權,而是指他人仍在享有的其他在先權利。這些其他權利包括外觀設計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著作權、廠商名稱或字號權、肖像權、自然人的姓名權等。這些權利存續期間,權利人依法享有各項權能以及由此帶來的利益。將這些權利的對象作為商標申請註冊,違反了誠信原則。比如,將外觀設計權、實用新型權的設計圖案作為圖形商標申請註冊,或者將他人已經登記並受法律保護的法人的全稱或其字號作為文字商標申請註冊,或者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如美術作品作為圖形商標申請註冊等。因此,在商標註冊程序中,有必要對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做出限制性規定。不過,由於商標局依職權的在先權利審查不可能涉及仍在權利有效期內的在先專利權、著作權的對象。本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這樣的表述,適用於異議程序,即在異議程序中,應在先權利人的請求,商標局根據本條規定的相對理由,駁回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商標註冊申請。
二、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註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是指不得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與上述壹不同的是,此處的在先權利不是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在先的商標註冊申請權,也不是在先的專利權、著作權、廠商字號權等,而是在先的未註冊商標權。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件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其中包括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系,或者利用與他人地理鄰近,或者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的關系,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申請註冊的商標,還包括在申請商標註冊時,申請人在申請書的商標標識方框內粘貼了他人已經使用但未註冊的商標。搶先註冊,簡稱“搶註”,就異議程序而言,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先於商標使用人向商標局申請註冊該使用人商標的行為;就《商標法》第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裁定撤銷程序而言,搶先註冊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先於商標使用人向商標局註冊該使用人商標的行為。此處的搶先註冊指的是上述第壹種情況。搶先註冊人與被搶註人往往存在著如上所述的同行、地理鄰近或歷史上有過合作的關系,也了解被搶註人商標尚未註冊的情況。搶先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意味著申請人可能獲得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有可能使商標局在其依職權的審查中以相對理由駁回在先使用人的商標註冊申請。相對應地,對被搶註人而言,搶註則意味著,他面臨失去註冊原本屬於自己商標的可能性,也即,使用人如果後於搶註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其申請可能被駁回。此處的已經使用,是指被搶註的商標已經由使用人使用並仍在使用過程中。被搶註人使用商標的時間早於搶註人商標註冊的時間。如果商標的使用晚於搶註人的註冊,則不存在搶先註冊的問題。有壹定影響的商標,是指在壹定地域被壹定的人群所知曉的區別性標記。事實上,壹旦商品或服務項目投放市場,由於廣告的作用和交易的過程,商標的影響在公眾中已經開始產生,其影響已經達到了“壹定”的程度,如壹定的地域範圍和壹定的人群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