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註冊申請人資格和條件
(1)根據《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日第壹次修訂版)第二條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為:
“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
(2)應具備的條件為:
A、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
B、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同時還應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其指定註冊的商品或服務上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該主管部門壹般指中央或省級以上的業務主管部門。
C、必須制定所申請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補充> 對證明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對證明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主要包括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與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壹、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壹)申請人應當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批準文件等。
(二)申請人應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申請人應當提交材料詳細說明其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專業檢測設備,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擁有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
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二)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三)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四)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五)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六)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註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此外,商標局還將對證明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十壹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