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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地溝油犯法嗎?如果犯法,判刑力度有多大?

生產,銷售地溝油犯法。情節嚴重者可判死刑。

是的,地溝油是人們在生活中對於各類劣質油的統稱。為打擊地溝油犯罪,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明確了“地溝油”犯罪的概念。

為確保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根據《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的規定:

如果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責,最高可判無期;如果屬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或者假冒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

擴展資料:

地溝油量刑標準:

1、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死刑。

2、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銷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責,最高可判死刑。認定是否“明知”,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知能力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3、對於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已經銷售出去沒有實物,但是有證據證明系已被查實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實的上線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死刑。

4、雖無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該“食用油”來源可疑而予以銷售的,應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5、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而為其掏撈、加工、販運“地溝油”,或者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技術、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保管等便利條件的,按***犯論處。

6、違反有關規定,掏撈、加工、販運“地溝油”,沒有證據證明用於生產“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門處理。

7、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食用油安全監管和查處“地溝油”違法犯罪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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