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實驗通道的命名原則

實驗通道的命名原則

與道路命名原則有關的事項。

壹、道路命名原則。

道路命名應嚴格遵循“突出文化、方便群眾、便於查找和記憶”的基本要求,以突出歷史文化特色為總體導向,堅持人性化、連續性、整體性和通俗性。

1,人性。地名的命名應當註重歷史傳承,突出文化特色,充分體現安丘獨特的自然和人文歷史特色。

2.連續性。地名的命名應體現連續性。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鄉詳細規劃,及時編制地名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方案,按照道路原有命名規則確定地名預命名,避免地名命名滯後。

3.正直。地名的命名要註重統籌規劃,突出整體性,做到規範有序、系統設計,體現層次性和系列化。

4.人氣。地名的命名要堅持“以人為本”,不使用生僻字,並且朗朗上口,方位感強,易找易記。

二、道路專名、通名使用規則。

城市道路名稱由專名和通名組成,專名在前,通名在後。

1.我市道路通稱通常分為兩個等級:壹級為“街”、“路”;第二層是“巷”和“胡同”。市區道路命名遵循傳統習俗和“名副其實”的原則,壹般不使用“主幹道”、“主幹道”作為通名。

2、快速路、主次幹道及其支路以街、路作為通名;城市居民的生活人行道和較小的道路,可以以“巷”、“胡同”作為通名。

3.新建或規劃道路的名稱,南北向為“路”,東西向為“街”,向南北向或東西向道路傾斜的,根據道路的傾斜程度使用。

4.道路專名壹般應反映地名所在地的環境特征,描述道路的地理位置或反映與當地地域文化有關的古詩詞和作品。

5.道路命名禁止商業命名,不得以企業名稱或商標、品牌命名道路。

三、名稱變更審批程序。

1.城市道路(含規劃道路)的命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竣工交付使用前向民政局提出申請。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組織評估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2.鎮駐地道路(含規劃道路)命名交付前,由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鎮人民政府審核提出初步方案,報市民政局審核,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進壹步完善方案,組織評估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3.道路更名程序參照命名程序執行。

四、完善地名命名標準和示範體系。

民政局負責牽頭建設地名標準體系,進壹步完善道路、橋梁、隧道、公園、湖泊的通名、專名命名規則,明確道路分類、分段標準;進壹步完善地名命名專家論證制度,聘請高校、院校、研究機構、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充實地名專家庫,加強地名規劃命名論證,增強地名命名的科學性。

  • 上一篇:什麽是基本粒子?
  • 下一篇:哈爾濱市註冊商標需要什麽條件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