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復檢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上壹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為規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安全監督抽檢復檢、異議工作,進壹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公布)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實行承檢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承檢機構出具的食品安全檢驗報告應當加蓋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承檢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安全檢驗報告負責。
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承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經組織實施抽樣檢驗任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或者轉包檢驗任務。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6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則,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不得與初檢機構為同壹機構。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確定復檢機構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檢任務,確實無法承擔復檢任務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
復檢機構與復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系的,不得接受復檢申請。
第三十三條 初檢機構應當自復檢機構確定後3個工作日內,將備份樣品移交至復檢機構。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經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復檢樣品的遞送方式由初檢機構和申請人協商確定。
復檢機構接到備份樣品後,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對備份樣品外包裝、封條等完整性進行確認,並做好樣品接收記錄。復檢備份樣品封條、包裝破壞,或者出現其他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復檢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