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股東認繳全部註冊資本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承擔責任。2.股東未足額認繳出資的,公司有權要求股東認繳出資,其他股東有權要求未足額認繳出資的股東按照出資協議承擔責任。3.如果公司資不抵債,沒有生存的必要,可以申請破產。4.如果公司註冊資本已經全部認繳,確實因虧損而資不抵債的,股東無需繳納註冊資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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