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票發行采取代銷方式。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在委托期限屆滿時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的,發行失敗。
分發失敗的後果可以從以下角度考慮:
(1)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籌資計劃失敗,需要將股票認購款按發行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返還給股票認購人。
(2)承辦代銷業務的證券公司:已履行義務,有權按照約定向證券公司收取代銷收入。
(3)投資者:預期盈利計劃未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