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協議開頭要註明:雙方姓名、身份證號、住址。合夥協議的內容包括:1,雙方的合夥目的;2.合作項目和範圍是什麽?3.雙方合作期限;4.雙方出資的數額、方式、期限(註:合夥關系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歸個人所有,屆時返還);5.由於盈余分配和債務承諾;6.出資的占用、返還和轉讓;7.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合夥人的權力;8.有哪些被禁止的行為?9.合夥企業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10,糾紛解決;11.如有未盡事宜,合夥人應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2.本合同自簽署之日起生效;13.壹般原始協議壹式四份,合夥人各壹份,存檔備份各壹份。協議結尾應註明合作方簽名、簽署時間和簽署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二)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六)執行合夥事務;(七)入夥和退夥;(八)爭議解決方式;(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十)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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