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貨;
2.文化辦公用品;
3.包裝材料;
4.工藝品;
5.化學原料及產品;
6.五金交電;
7.電子產品;
8、塑料制品、金屬制品、玻璃儀器;
9.家具;
10,紡織;
11,戶外用品;
12,運動器材;
13,醫療器械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條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登記前核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簡稱前置核準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持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明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登記的企業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登記後核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簡稱許可後經營項目)的,許可後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應當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後方可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