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壹、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三)我國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請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壹名會計專業人員(會計專業人員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者註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董事會中至少應有兩名獨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壹的獨立董事。2.擔任獨立董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二)具有本指導意見要求的獨立性;(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