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6月底,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率先規定,從當年的7月1日起,所有在交易所註冊上市的企業都必須成立由外部董事組成的監事會。隨後,美國證券交易所也做出了類似的規定。20世紀80年代以後,紐交所上市公司手冊要求董事會成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嚴格監督公司財務。香港聯合交易所成立後,要求在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至少設立兩名獨立董事。65438-0992倫敦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良好行為準則》,全面規定了上市公司董事會的行為準則,特別強調加強非執行董事對執行董事和管理層的監督和控制。上述情況說明,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監管的應有之義,盡管具體由證券監管部門還是證券交易所負責,要根據各國國情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