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四條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國有股轉讓等事項。需要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取得批準後進行。
外國投資者從事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應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適用中國法律,並服從中國司法和仲裁管轄。
第五條收購人可以通過收購股份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通過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買家包括投資者和與其壹致行動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