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1.3.1上市公司預計全年經營業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壹個月內作出業績預告,預計中期和第三季度業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作出業績預告:
(1)凈利潤為負;
(2)凈利潤較上年同期增長或下降50%以上;
(3)扭虧為盈。
11.3.2上市公司出現11.3.1第(二)項情形,經本所同意,可免於業績預告,每股收益較小:
(1)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中每股收益絕對值小於或等於0.05元;
(2)前次半年報每股收益絕對值小於或等於0.03元;
(3)上期期初至第三季度報告期末每股收益絕對值小於或等於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