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五條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八十六條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合計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間,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再次交易。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分享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後,其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申報和公告。在報告期內以及作出報告和公告後兩天內,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次交易。
第八十七條依照前條規定作出的書面報告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持有股份的名稱和數額。(3)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持股增減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