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並繼續增持的,應當以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的方式發出要約。
第二十五條
收購人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股份的比例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