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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公司法對執行董事的規定是什麽?

《公司法》全文執行董事規定:

1.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由壹名執行董事兼任公司經理;

2.執行董事有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3.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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