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機構財務細則》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包括:
(壹)修購基金,即按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的壹定比例,並按規定在相應的購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並按其他規定轉入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不得提取修購基金,實行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不得提取修購基金。
(三)其他資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設立的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