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壹般有以下原因:
1,產品到期;
2.業務結構的調整;
3.觸及平倉線;
4.因業績不佳主動清算。
擴展數據:
嚴格的資金清算
2004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不足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不足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說明原因,並將解決方案報送中國證監會。
單純按凈值計算,由於拆分或分紅的影響,不排除個別基金總資產凈值已經接近或跌破5000萬元。即使基金規模壹度跌破5000萬元,只要連續60天沒有出現,也不符合清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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