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允許以下企業於2月10復工復產:
縣內上市公司、已向會議報備的擬上市公司、2019年度縣內前20強企業和10年度自營出口前20強企業,在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經批準允許於10年2月復工。
2.2月18起,安排其他工業企業有序復工。
這些企業經營正常:
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城市運行和企業生產,保障人民生活,其他關系國計民生的企業,要確保正常開業,嚴格按照要求落實疫情防控措施。
申請流程:
2月10以後復工的企業,復工前應向當地鄉鎮提出申請,由鄉鎮核實,縣企業復工評估審核小組報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審批。
18年2月起復工的企業,由鄉鎮檢查,縣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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