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九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和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通報批評轉為行政處罰的條件:
行政處罰是國家具體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個人和組織進行處罰的行政行為。它是行政的、紀律的和懲罰性的。
通報批評是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當事人作出的,是其行政職權運行的體現,具有行政性質;而且,通報批評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壹種處分,通過公布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譽,具有懲戒性。
最重要的是,通報批評是基於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秩序的存在,是對違法當事人的壹種懲罰,具有行政制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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