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權”又稱“雙重股權結構”或“AB股結構”,是指同壹家公司,同樣的股份,擁有不同的權利,這種不同主要表現在表決權上。在雙重股權結構下,投票權較多的股票總是由內部人(包括創始人和高管)持有,投票權較少的股票則留給公眾投資者。這個公司股權投票結構的主要影響在於對公司控制權流動的影響。2018年,香港和新加坡率先在區域內實現了這壹規則變化,國內新成立的科技創新板也已經允許上市公司采用雙重股權結構。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允許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全體股東同意的,不按出資比例領取紅利或者優先認繳出資。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基本實行“同股同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實行特殊表決權,比如在科技創新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