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壹百二十條網站鏈接(全文節選)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經批準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或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百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