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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司章程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性:

公司章程違反《公司法》的效力為:無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依法制定、變更公司章程,但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的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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