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和董事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壹)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之日起未逾六個月。(二)主要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上市公司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減持股份: (壹)董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自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作出之日起未逾六個月。(二)董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